民自治内容,刚好公布详细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安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安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避孕节育措施及嘉奖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安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安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安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淌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淌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将人口与安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赐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安排生育经费的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托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嘉奖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安排生育实施合同。
安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一百零一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安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其次十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详细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整
其次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激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激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其次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峻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峻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其次十三条 除本条例其次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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