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表
待遇项目
享受条件
计发标准
发放单位
备注
医疗费用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
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因工负或患职业病住院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者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黑龙江省与省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一致,每人每天50元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1、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 。
3、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医疗机构确定需要护理
用人单位派人护理
用人单位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工
伤
伤
残
待
遇
生
活
护
理
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1、社平工资50%
2、社平工资40%
3、社平工资30%
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不能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参考:各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一
次
性
伤
残
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补
助
金
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伤残
1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伤残
1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伤
残
津
贴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工伤保险基金
1、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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