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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幼儿园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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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幼儿园章程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幼儿、教工、家长三向成才”的办学思想,构建素质管理新模式,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幼儿园。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集体,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同时为教工、家长参加学习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的能力,注重以“高情商牵动高智商”,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和自主学习的习惯。萌发幼儿爱家、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好学、自信、创新、团结、关爱、勇于探索、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的情趣和能力。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五条本单位自愿接受深圳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单位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居委会。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深圳市沙井民主股份合作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人民币柒拾万元,出资者:深圳市沙井民主股份合作公司,金额:人民币柒拾万元。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1368平方米;(2)幼儿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1068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的在园生人数限制为2个班,60人。(二)办学层次:本单位所举办的是幼儿园,与审批部门的办学层次是一致。(三)办学形式:本单位所招生的对象是3——6岁健康幼儿,实行全日制学前教育。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本单位董事会人员有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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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unjun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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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