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方法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政办[1993]第3号
【发布日期】1993-05-24
【生效日期】1993-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损害堤岸和行水的行为,不得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各种危及河岸、堤防的活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集体土地外,属国家所有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河道主管机关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去除〞的原那么,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理方案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去除。逾期不去除,由防汛指挥部组织进行去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河道水质的监督管理。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河道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禁止在河道两岸山体滑披、泥石流多发地段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被等危及河道的活动。但如遇紧急情况,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可就近采石取土进行抢修。
第四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平安,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河道岸线的界线,要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河道的引水、取水工程,河道堤防整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工程以及临河的建设工程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按照根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以河道为界的地〔州、市〕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接洽工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城镇、村庄建设和开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应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管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建设规划时,应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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