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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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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9882)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政办[1993]第3号
【发布日期】1993-05-24
【生效日期】1993-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1993年5月24日省政办〔1993〕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 》(以下简称《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洪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地(州、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

第六条 第六条 河道防讯和清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第八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未设立河道专管机构的河段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开展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和组织,在防汛抢险期间,要在有关防讯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调度命令,接受抢险任务,组织力量,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河道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河道管理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河道管理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强河道管理经济指标考核,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制定河道防汛计划和河道治理规划,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积极开展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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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