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
违约金过高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 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但该租金损失与江西华唐公司因其违约 行为给保亭城投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逾期利益损失之间并非同一关系。且2013年3月 11日,江西华唐公司于其向保亭县人民政府及保亭城投公司送交的《关于保亭民族风情一条 街项目分期付款的申请》中亦承诺“如我公司没有按上述期限支付项目款,我司愿意承担每 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或接受政府的处罚”。原审判决基于江西华唐公司多次逾期付款的事 实,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将违约金从日千分之二调减至日万分之五符合本案情况及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江西华唐 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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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 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荆门昊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昊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锦 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田昊投资有限公司、叶灿方、叶浩 燕、梁金华、谭干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79号民事判决书]
最iWj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根据案涉2012-163-66-2号《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第2. 3款及2012-87-2号《债务重 组协议》第二条第2. 3款的约定:闽建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重组债务本金及重组收益 的,除就应付未付部分承担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外,自逾期之日起的重组 收益率提高至年利率25%。因华融湖北分公司主张2015年6月16日以后同时给付年利25%的 重组收益和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者合并计算己达年利率43%,而闽建公司以二 者合并计付显著过高为由,请求予以调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 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故对闽建公司有关调减合并计算的重组收益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 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 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鉴于闽建公司 并未提出华融湖北分公司的损失计算依据,综合案涉《债权重组协议》的性质、履行情况、 闽建公司的过错以及华融湖北分公司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 合考量,合并计算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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