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门村农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谷门村农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
谷门村农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谷门村农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平安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那么,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平安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平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开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平安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平安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平安小组,设立消防平安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平安宣传和消防平安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标准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平安公约。防火平安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平安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平安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农村消防根底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根底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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