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强制搭售?
2021年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 布2021年第19号通报《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 的通报》,其中第三条“向个人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侵 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2021年7月7日发布的第1年发行失败的基金数 量增至28只,逼近2018年熊市的总和,近年来发行失败基 金的总数量也达到114只,新基金募集失败渐趋常态化。其 中,仅10月26日,就有融通、九泰、创金合信基金等三家 公募旗下的新基金,发布“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公告而为 了不失败,一些基金公司就会向银行理财经理额外返佣,而 为了额外返佣,一些客户经理就会强制搭售。
三、与搭售相关的监管规定
(-)银行业
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 (2012) 3 号)
“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 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 融产品。"
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 (2018) 4 号)
"。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 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擅自修改上级单位合同文本, 或改造、变造上级单位发行的产品并违规进行销售;代销金 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 品;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或 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销售理财产品时,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 户;强制捆绑、搭售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 符合的产品;违背“双录”要求;违规代客操作等。"
"。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 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 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
费或资金管理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 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 76号)
“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规范贷款 行为,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 检查。一律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一 律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捆绑或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金 融产品。严禁将贷款发放和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严禁银行 员工内外勾结,违规通过中介发放贷款或参与过桥贷款。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 108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范经营和服 务收费的监管政策法规。对已授信的小微企业客户,应当按 照实际用款合同约定数额和时间,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严禁 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 贷返存、浮费分利、捆绑销售理财保险产品等行为,变相抬 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不规范经营行为开展专项自查自纠, 重点查摆、整改各方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转嫁成本、借贷搭 售、以票替贷、不合理延长融资链条等问题,并及时进行问 责和处罚。"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 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 18号)
“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 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 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 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 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 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 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审计频率不低 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 售、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
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 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 17号)
“九、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履行社会责任。要紧盯涉 众型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加 强产品评估及合规审查,强化关键信息披露,防止以金融创 新为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销售适当性与可回 溯管理,加强消费者教育,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委托与自 营等,防止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 融产品,严禁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要加强 银行业保险业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的销售 行为。要持续整治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的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违规问题加大治理和问 责力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 4号)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 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 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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