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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营乡2019年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HXHS-201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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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的政府采购活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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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磋商公告、成交公告、更正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招标公告规定的媒体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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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确认
见“采购公告”。
8. 答疑会
磋商项目原则上不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的,将在磋商邀请中明确答疑会时间和地点。
磋商项目召开答疑会的,答疑会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代表对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就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
磋商项目需要现场考察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9.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0. 联合体(不适用)
除特别说明外,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供应商联合体,以1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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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1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磋商文件中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报价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认定该响应文件无效。
12. 响应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完整地编制响应文件。
13. 报价
所有报价均使用人民币。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所附的报价函及报价分项价格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服务的价格。
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
最后报价相关规定见第三章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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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报价有效期
除特别说明外,报价有效期为90日;少于此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
16. 响应文件的签署
(两本),每份响应文件必须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如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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