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项目资金监管办法.docx村镇项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增加项目资金支付、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证项目资金公开、安全运行,促进项目实施,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项目资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变更或调整,因特别状况确需调整的,必需报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发改部门批准变更或调整通知后,方可变更或调整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支配下达的项目资金支出属政府选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根据政府
选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列入政府选购目录的物品,应实行政府选购。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属基本建设范围的和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监察和政府选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依据工程进度,凭正式税务发票或代扣税票,经审批后,预付项目资金,但预付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预算的70%;待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部门确定的决算审查结论和合同条款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二条项目因故中止,县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准时组织项目资金的清查处理。项目主管部门须协作项目实施单位准时清理帐务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财政部门。剩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
第四章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支付业务统一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根据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业务,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局要设立专柜,支配专人管理,严格把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分项目结算,与项目主管部门正常经费帐、项目工作经费帐严格分开。各项目资金要按项目资金管理方法和该项目特有的使用范围、内容及标准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根据批准的工程预(概)算及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材料、
设备选购、存货和各项财产物资准时做好原始记录,准时把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支付专项资金时,应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状况结算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选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项目主管部门与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需详尽。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争议解决的机构。
第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材料选购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十八条国库集中支付局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资料,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四)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的;
(二)单位和群众反映项目有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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