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研究】刑事外逃犯追缉方法之适用探析覃珠坚(广西警察学院,南宁530023)摘要:目前,中国追缉外逃犯较为有效的主要有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四种方法,但在适用中仍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适用引渡要注意灵活使用其国际公认的适用原则;适用遣返要注意解决司法协作问题,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同;适用异地追诉要注意解决管辖权让渡的问题,依法提供追诉需要的证据材料;适用劝返要注意解决自首适用问题,要讲究策略,灵活操作。关键词:追缉;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758(2016)04—0087一05中国在长期进行的刑事外逃犯追缉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即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后三者为引渡的替代方法。但是,由于追缉外逃犯即追逃涉及诸多国内外法律和国际法律适用问题,加之外逃犯的处境和特点不尽相同,中国司法人员素质差参不齐,使用引渡及其替代方法的效果并不总是如人所愿。在此,笔者仅就刑事外逃犯追缉方法的适用问题作简略探析,旨在抛砖引玉,共同研讨。一、通过正常合作进行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宣判的人移交该外国审判或贪腐处罚的法律形式。”Ⅲ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出现较早的一种合作方式。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历来作为国际追缉外逃犯罪人员山最为正式的一种法律手段。但是,中国通过引渡手段追缉外逃犯罪人员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适用引渡必须遵循国际公认的原则,尤其是其中的条约前置主义原则、双重犯罪可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罪例外原则的适用问题。目前,如何灵活变通适用这些引渡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中国有效使用引渡法律手段的关键。“条约前置主义,即引渡的实施以请求方与被请求方之间的引渡条约为前提,一旦双方不存在双边条约关系,就不能实行引渡。”【21条约前置主义是国际上一项由来已久的引渡原则,大部分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往往秉持这项原则。目前,我国尚未加人单项国际或区际引渡条约,自2013年与泰国签署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至2014年底,中国人大常委会共批准了中国同36个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但主要是以第三世界周边国家为主,欧美国家不多。显然,条约前置主义无疑成为中国追缉外逃犯罪人员的一大障碍。由于这种绝对的前置主义原则严重地限制了引渡的合作范围,现今许多国家已经逐步改变这一立场,在原有原则基础上进行了变通。一是不少国家明确允许多边协议作为引渡合作的依据,如澳大利亚引渡条约规定包括本收稿日期:2016--05-20作者简介:覃珠坚(1963一),男,广西警察学院教授、编审,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广西侦查学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公安学研究。①所谓犯罪人员,亦指罪犯,又称外逃犯,本文还包括中国的犯罪嫌疑人。·87·万方数据覃珠坚:刑事外逃犯追缉方法之适用探析国加入的多边条约。二是以有关国际公约作为缔约国引渡合作的依据,诸如可以援引《联合等互惠为基础开展引渡合作,即国家间在无引渡条约时,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互惠地进行引渡合作,诸如可以在个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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