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单位】806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9-27
【生效日期】1983-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单位】806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9-27
【生效日期】1983-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198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管理
第三章 惩罚与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把我市建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范围是: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道、广场以及运河、渠道两侧等公共绿地;
2、居民区及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驻军单位等专用绿地;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风景区、防护林、苗圃、花圃和园林科研基地等,统一由园林绿化部门经营管理。抚育、疏伐、更新树木,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名胜古迹和名木古树要加强保护和管理。在名胜古迹和风景区周围五百米以内不准进行有碍景观的建设。无碍景观的建设,要事先征得园林绿化部门的同意,并报请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园、陵园、风景区和林内,严禁开山凿石、挖砂取土、烧荒、放牧、狩猎、打鸟、采樵、养蚕、埋坟及其它破坏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活动,必须以不影响公园的功能作用为前提,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公园门前不得设置有碍观瞻的设施。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护要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分片划段,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区、街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苗木、花苗和种子检疫制度,未经园林绿化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入市区,并视疫情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
疫情严重的地区,可划为疫区,对疫区要进行封闭和重点防治。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砍伐、移植或更新树木,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1、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
2、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安全;
3、在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施工现场内妨碍作业的树木;
4、树龄、树势已达到更新期。

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文艺人生
  • 文件大小4.39 MB
  • 时间2022-03-19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