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核算
作者:赵洪波
摘要:为了准确地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計信息,需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核算进行认真分析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相对收入来讲项目繁多,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准确核算各项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其中一类属于经营性支出,如经营支出;一类属于非经营性支出,如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支出分类应着重依据其内容实质和用途。
(一)经营支出。经营支出是与销售农产品、物资、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等。包括销售农产品、物资的成本、劳务的成本、对外出租房屋、楼宇、场地资产的出租期间相关维修支出、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以及成本摊销等。
(二)管理费用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固定人员薪金报酬、办公费用,报刊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缮费等。划分为管理费用的关键看是否属于开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要与直接计入产品生产制造发生的费用区别开来。
(三)其他支出是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借款利息支出、资产的盘亏,防汛抢险应急支出、坏账损失等,不包括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照顾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老年人生活补助等,这些项目的支出应通过预先提取福利费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不再在当期归类确认为一项支出。由此可见其他支出多为不常发生的支出,占比不大,而实际业务中,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支出数额巨大,又无合理原因,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六、收支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错误
(一)虛增收入或支出。这类现象常出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承包资金也包含有代农户收取的业务中。有些村经济组织不加区分,直接以收到的资金总额确认收入,虚增了村集体收入。同样代支付给农户承包金又会虚增支出。类似这种情况,应将代收的资金确认为应付款项,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不应算作集体的一项收入,仅将归村集体所有的承包金确认为收入。另外一种虚增收入情况是将一事一议资金作为收入确认,记作其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是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筹集的用于兴办村集体公益项目的资金,属于应付专用款项,不能作为收入核算。
(二)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支出,例如: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而是等到承包方实际交纳承包金的时候才确认,容易出现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收取了多年承包金,账务处理时却没有按照收入所属期间确认,而是将全部承包金都确认在收款当期。支出方面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费用没有按费用在应负担期间计提、确认。例如村干部工资不能按期发放时,没有按期间计提工资费用,而是等到工资实际发放时再计相关费用。造成有的年份工资费用支出很大,有的很少或没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些都是没有按照收入和费用应属的期间进行确认,错误的以款项的收付作为确认的依据了。
(三)会计科目混淆、运用不准确。容易混淆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积公益金”与“其他收入”“公积公益金”与“应付款”的混淆。主要表现在核算征用土地补偿款时,村集体没有区分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性质,导致会计科目用错。一类情况是,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包括机动地、河滩、道路等补偿款以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使用权价款时,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而不应确认一项收入。现实中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混淆了收入的概念,将征用土地补偿款错当作一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另一类情况是,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用承包到户的土地补偿款时,此时款项是代收性质的,应按应付款项处理,借记“银行存款—征地补偿款”科目,贷记“应付款—征地补偿款(专项应付款-征地补偿款)”科目。如果村集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村民会议决议留成部分款项时,则将留成部分计入“公积公益金”。(2)“补助收入”和“专项应付款”两者混淆。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专项应付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两者虽同是财政等部门拨入款项,区别在于专项应付款一般是在某项工程、项目建设前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规定了专门的用途。而补助收入一般是某个项目完成后再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限定具体用途。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收到资金的性质,合理分类、确认。(3)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外部单位、团体、个人捐赠时,应计“公积公益金”科目,不应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实际业务中也容易混淆。按照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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