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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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引进重大项目,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促进经济优质高效增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大项目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申请期限: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四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奖励事项被视为自动放弃并自然失效。
企业增资扩产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增城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在我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并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已按计划达产超过一年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企业,新增投资和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给予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标准: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新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增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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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申领企业增资扩产扶持需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广州市增城区企业增资扩产扶持申请表》;
(三)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增资扩产前、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先进制造业项目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现代服务业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六)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增资扩产前、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承诺书(项目方承诺自获得扶持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增资扩产扶持申请期限:项目增资扩产批准后两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扶持事项被视为自动放弃并自然失效。
招商载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新设或将老旧商务楼宇、厂房等资源升级改造为优质招商载体,在其通过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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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招商入驻企业累计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业主(或合法代理方)一次性招商载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招商载体奖励标准:
(一)对载体所进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入增城区统计的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度销售(营业)‰进行计算。
(二)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集聚区认定的,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每个载体奖励资金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申领招商载体奖励需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广州市增城区招商载体奖励申请表》;
(三)招商载体升级改造相关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招商载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载体内入驻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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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招商载体奖励申请期限:招商载体升级改造验收合格后或营业执照签发三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奖励事项被视为自动放弃并自然失效。
镇、街及部门招商鼓励奖
第二十五条 镇街项目引进奖。鼓励区内镇街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镇街主导引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合法动工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招商信息共享奖。对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在区内其他镇街、开发区落户的镇街或部门,给予招商信息共享奖励。
招商信息共享奖按照每成功落户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并视同该镇街完成我区年度招商绩效考核引进单一项目的50%。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开发区招商局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受奖单位优先将奖励资金用于购置招商引资专用设备、工具、器械等业务开支,用于单位办公场所的维护管理,改善单位的办公条件、基础设施及系统设备等。上述项目支出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补充单位的招商引资办公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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