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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点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
(一)投资方属于近三年位列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50名或全省前20名的企业。
(二)投资项目属于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及方向的产业,其投资项目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三)投资项目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业项目或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在增城新设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以及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
(五)投资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型企业。
(六)其他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业前五名龙头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或扶持范围不包括金融、房地产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增城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资部分)等。
第六条所有引进项目均需通过区项目评审机制评审落户,并依法在我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招商引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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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在我区引进区外资金投资项目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由投资方认可,且在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开发区招商局等其中一个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给予招商引荐奖励。
项目投资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招商引荐奖励标准:
(一)引荐先进制造业项目。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外资项目按申请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内资项目按申请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
奖励标准
800万以下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4‰
800-3000万(含800万)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
3000-6000万(含3000万)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6‰
6000万以上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7‰
,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元)
奖励标准
5000万以下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4‰
5000万-2亿(含5000万)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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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4亿(含2亿)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6‰
4亿以上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7‰
(二)引荐现代服务业项目。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按项目任一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荐重大项目。
引荐的内外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引荐人在规定所获得奖励的基础上,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第九条申领招商引荐奖励需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三)《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申请表》;
(四)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核对),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外资项目提供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外汇基本账户流水证明),内资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六)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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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投资方出具的确认书;项目属多方投资的,由出资额超过50%的一方或多方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
(八)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明材料;
(九)申请重大项目追加奖励需同时提供符合第四条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核准奖励金额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同一项目同一奖项的受奖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由共同受奖人推荐其中一名代表并提供其他受奖人的委托书及奖金分配协议书。
第十二条招商引荐奖励申请期限:先进制造业项目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现代服务业项目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四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奖励事项被视为自动放弃并自然失效。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第十三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重大项目成功落户并投产运营的,给予该项目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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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重大项目落户奖励标准:按项目投产运营后三年内任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对项目方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计算。
对区委、区政府同意落户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五条申领重大项目落户奖励需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广州市增城区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申请表》;
(三)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承诺书(项目方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六)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明材料;
(七)符合第四条重大项目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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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申请期限: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四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奖励事项被视为自动放弃并自然失效。
企业增资扩产扶持
第十七条鼓励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增城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在我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并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已按计划达产超过一年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企业,新增投资和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给予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标准: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新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增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申领企业增资扩产扶持需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广州市增城区企业增资扩产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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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增资扩产前、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先进制造业项目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现代服务业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六)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增资扩产前、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承诺书(项目方承诺自获得扶持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增资扩产扶持申请期限:项目增资扩产批准后两年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扶持事项被视为自动放弃并自然失效。
招商载体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新设或将老旧商务楼宇、厂房等资源升级改造为优质招商载体,在其通过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所招商入驻企业累计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业主(或合法代理方)一次性招商载体奖励。
第二十二条招商载体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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