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 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不断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的活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xx发〔 xx〕 xx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xx 政发〔 xx〕 xx号) ,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 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建立适应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 加快城区、镇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善, 不断增强吸纳集聚承载人口功能,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xx 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 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65% ,“十三五”期间努力实现新增 10 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它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 对部分准予迁入户口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1. 购房类迁入户口: 放宽购房迁入随迁子女年龄限制,随迁子女未婚的均可随迁。 2. 投靠类迁入户口: (1 )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未婚的均可投靠父母; (2 )父母投靠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规定。(二)增加准予迁入户口范围。 1. 租赁类迁入户口: (1 )公民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政府部门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等合法的住所, 该房屋未登记其它户籍户口的情况下,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在租赁地申请迁入; (2 )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房或商品房, 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租赁人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户口迁入该房屋。 2. 离婚回原籍迁入户口: 凡婚前户口在我市的公民,因夫妻投靠迁出,离婚后经本人申请户口可迁回原籍。 3. 凡合法注册登记、用工人员达 50 人以上、具备住宿条件、有协管人员的企业, 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务工人员有迁入意愿的均可申请迁入集体户。 4. 人才类迁入户口: 凡我市历年来已在外落户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凡来我市创业( 工作) 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回(来) 我市落户的, 可根据本人意愿, 在本市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投靠落户。 5. 投资类迁入户口: 凡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三) 加快失地农民到城镇落户。对失去耕地的“城(镇) 中村”和“城(镇) 郊村”的村组, 应将村委会转为居委会, 其原有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随迁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四、创新完善人口管理(一)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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