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司就不得把安排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修理工种的修理工作转包出去,但以下临时状况除外:
i.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
ii.有必要替换已获准请假的工人时;
iii.有必要替换休假的工人时;
iv.有必要替换因受伤或的确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时。
b.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规定的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以下状况,即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修理工人处于裁员而缺乏修理工人从事所须要的工作时,并同意本协议包括的修理工人的补充人员每周支配5个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将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内正常从事的一局部修理工作转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进展,除非这些工人被支配或供应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第五条 非全日制工和临时工
不得雇佣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来到达强行裁减正规全日制工人的目的。临时工只能短时雇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度暑假的学生可达3个月。假如临时工的雇佣期超过3个月〔包括学生〕,就应视为享有年资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一条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值的理由,公司不得对享有年资的工人行使指责、停职或辞退的处分权。
其次条 通知
在因处理某一事务而要求享有年资的工人离厂之前,公司经营者应将该工人的代表,假如他在厂里,或他不在厂里时的任何其他工会代表,召集到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目的在于通知他们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并听取该工人对自己境况的陈述。当然,这种会议不构成听证会,这时候工人代表的到场只是为了承受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的通知,并听取该工人的陈述。涉及欠债不还、迟到和旷工的案例,必需在听证会前方可要求工人离厂;但双方同意,在支配处分听证会之前,应通知部门工会代表或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第三条 处分听证会
在工人被送出厂后的48小时内,雇员关系部经理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办公室举办处分听证会。该工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代表该工人,而且双方应允许传证人到场,以便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处分听证会。
第四条 听证记录
公司应在听证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供应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听证会的书面记录文本,包括公司的处分说明,假如有的话。对处分结果提出陈述,如有的话,其时限应从工会收到该记录时算起。
第五条 对处分提出不满足见
假如工人对本章所称的公司处分提出不满足见,那么,应按看法陈述程序的第一步骤进展;假如是对辞退提出不满足见,可按第三步骤进展。假如最终证明对工人的处分理由不够充分和正值,那么,应当复原该工人在遭遇惩罚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资损失,假如有的话,也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书面指责
在书面指责入档后1年内,假如没有任何违反处分的行为,那么应将书面指责从工人的就业档案中撤出去。
第七条 试用工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章不适用于试用工。
第四章 请假
第一条 因私
a.在特别状况下,经过事先支配,公司允许工人短期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的现行作法仍将接着实行。在此种特别状况下,工人的年资应予以保存并累计计算,并让其复原请假前的工作岗位,假如有关年资的条款规定这么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满时又回到了工作岗位的话。
b.超过3个规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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