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内容提要:行政规划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冲突,两者的冲突体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私益的保护。在当前,应当通过确立行政规划中的损失补偿制度和完善行政规划的救济制度来加强对私益的保护。 The conflict betain conflict of interests in administrative plan, e betprov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 Currently, to construct the pensation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plan and better the remedy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lan are the main prov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est. 关键词:行政规划/ 公共利益/ 私益/ 损失补偿/ 请求权中图分类号: 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52054(2009)03-0054-(008)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乃人类活动的动力之源。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选择行为是由利益决定的,利益是主体自由活动的内在推动力。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1]22 0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论是相对人的行为还是行政主体的行为,都是围绕着一定的利益进行的。行政规划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及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必然牵涉到一定的利益。具体言之,行政规划与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一样,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密切相关。与由行政权力作为后盾的公共利益相比,私益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而,在行政规划中加强对私益的保护,防止行政权力的侵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规划法治化的不二选择。一、行政规划中的利益冲突—— 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在现代汉语中,利益被解释为好处,通过利益的获取,主体的需要将会得到满足。当能满足利益需求的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追求欲望的无限性发生矛盾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2] 利益冲突的产生基于两个原因: 一是资源的稀缺性;二是欲望的无限性。利益矛盾和冲突,贯穿于以往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使人类历史呈现出扑朔迷离、迂回曲折的外貌,但同时也使其表现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包括不同个体、群体、阶级、民族、种族、国家和地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归根到底都源于某种利益矛盾和冲突。[3] 序1 与其他行为主体一样,行政主体的行为同样也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规划权、作出行政规划行为也是如此。就行政规划权的本质属性而言,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规划权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行政权作为公权,其存在的唯一正当性就是其公共属性,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益的维护和提倡,可以说是现代国家积极的任务,也是许多实际政治运作行为所追求的目标之一。[4]181 行政规划权的运行本身就是一个集合、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几乎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特别是与私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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