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
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
2至4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 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的公共课程、 基础课程和专业 主干课程必
须经过严格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 程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 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 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通过补考或重修的方式获取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各学院须按学期组织开 展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并将考核鉴定结果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学习进
度,每学期选课一般不宜超过 20 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 申请需经导师和 所在院系同
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所在学 院审核,报研究生院
审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将被真实、完整的记载;在出具的学业成绩材 料中,通过
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明确的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按照《西 南交
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 以对该课程给
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
的,其已在我校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 审核、研究生院审
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 事先请假并
获得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任课教师批准,学院登 记备案;请假时间两
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 研究生请假单》,经导师、任
课教师同意、 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报研究生院备案。 每位研究生每学期请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活动者, 一律按旷课处理, 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须具备优良的诚信品质与学术道德。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按照《西
南交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 的,按照《西南交
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 限制。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 ^ 一条研究生转专业相关申办流程请见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 实施细则》(西
交校研 [2017]XX 号)。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特定疾病而无法在本 校继续就读
的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 1 学期者、硕士生在校期已满 3 学期者和博士生在校期已满 5 学期
者;
(二)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或和学校有特定培养协议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推免生不得转学;
(七) 无其他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转学程序完成后的两 周内,学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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