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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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视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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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中医院;
4、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
5、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
6、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7、北京市大兴区中医医院;
8、延庆县中医医院;
9、平谷区中医医院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
精神病长期住院。
如果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时,无论是本人交现金或是医院支票结账,费用均由医院结算在本次住院费用中,不应由单位申报,医保中心也不再接收和审核此部分费用。(其医疗费由医疗机构垫付,也可以患者先垫付,医疗机构给予报销,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特殊就医方式
特殊就医方式:
七 日 留 观
特 殊 病 就 医
计 划 生 育
特 殊 管 理 疾 病
单 病 种 报 销
七日留观
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入院前七日的留观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住院费用支付。
留观七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住院费用支付。
住院当天所发生的急诊费用可视同为留观。
特殊病是指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因患肾功能衰竭需长期肾透析;因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需长期服抗排异药就医;
需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院或专科医院及A类医院中选择一家三级医院作为特殊病就诊医院;
特殊病就医
由本人提出申请,就医的定点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共同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家属持《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户口本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本人持《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治疗特殊病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用人单位足额缴费的情况下,其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医院采取记账报销的方式按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结算。
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如要求变更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下列情况结算期是360天
四种特殊病
癌症病人放射治疗、化学治疗;
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
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
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
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手术费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负担起付标准,无自付比例。
特殊管理疾病—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参保人员肝移植手术后需抗排异治疗的,可持进行肝移植手术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相关资料,到本人申请进行“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开据“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诊断证明”,并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申报审批单》,按要求填写,经单位盖章后,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
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在以下九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抗排异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9)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审批单》个人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期限到期,要及时续批。
“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
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申请报销。
急性阑尾炎住院实施阑尾切除术
医院等级
医保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自付
三级医院
2263元
837元
二级医院
1900元
600元
单病种付费管理的病种:
急性阑尾炎伴有穿孔、破裂住院实施阑尾切除术
医院等级
医保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自付
三级医院
2828元
1047元
二级医院
2375元
750元
非毒性甲状腺肿住院实施手术
医院等级
医保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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