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法林抗凝治疗
D类:奎尼丁、左旋甲状腺素、苯乙双胍(促使华法林与受体结合)
E类:水杨酸类、扑热息痛、氯丙嗪、苯海拉明(干扰血小板功能,使抗凝作用更明显)
F类: 链激酶、尿激酶、肝素(具有溶栓或抗凝作用 )
A类0-)至少4周,同择期复律。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的证据有限。(C)
如果TEE发现血栓,在经过普通肝素抗凝后(静脉冲击量后持续静注) ,-2倍,直至维生素K拮抗剂的剂量达到INR大于2,可以立即进行复律( IIa B)。此后,继续口服抗凝治疗(INR2-3)至少4周,同择期复律的患者(B)。应用低分子肝素的证据有限( IIa B)
如果TEE发现血栓,复律前至少抗凝(INR2-3)3周,复律后4周,即使成功复律的患者也应该延长抗凝治疗的时间,因为此时血栓栓塞的危险一直较高。( IIa C)
心房扑动进行复律的患者,抗凝有益,( IIa C)
(六)冠心病
PCI或血运重建术后的心房颤动患者,为预防缺血事件,抗凝同时给与小剂量阿司匹林(每天小于100mg)和/或氯吡格雷(每天75mg),但是这种方法没有经过评价,并且会导致出血风险增加。(ACC/AHA/ESC2006房颤指南 IIb C)
进行PCI的患者,需要中断抗凝治疗以预防外周动脉穿刺部位的出血,但是术后应尽早开始维生素K拮抗剂治疗,并将剂量调整到目标范围。此时,临时加用阿司匹林,但是维持治疗应该联合氯吡格雷(75mg)和华法林(-)此后,如无冠脉事件,可以单独应用华法林抗凝治疗。如果联合应用小剂量阿司匹林或氯吡格雷时,需要注意调节抗凝的剂量强度。(IIb C)
(七)妊娠期抗凝药物应用
孕早期:华法林胚胎病:中枢神经系统异常,胎儿出血,避免应用华法林。
方案
(1)整个孕期应用肝素或LMWH;
(2)孕期应用华法林,38周改肝素或LMWH
(3)孕早期肝素或 LMWH ,中期华法林,38周时改用肝素或LMWH.
肝素35000u/d,BID ,H,每周监测2次APTT或肝素血药浓度,第三孕期时肝素用量需增加,
FDA advisory warning:人工瓣膜病者孕期不宜用低分子肝素
LMWH 皮下注射:100抗Xa U/kg 2次/日,注射后4-6小时保持抗-Xa - U/mL
产前12小时停用LMWH
产后应用肝素或LMWH,与华法林重叠4-5天
哺乳期应用华法林对婴儿无影响
(八)需手术者的抗凝
术前4-5天停用华法林,围术期改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术后再予华法林治疗。
低分子肝素可替代肝素,但瓣膜置换术后患者应用低分子肝素抗凝缺乏有效性
口腔手术的病人,可用氨甲环酸或氨基己酸漱口而不需停用抗凝治疗 。
血栓栓塞低危者(如房颤),术前4-5天停用华法林,术后以维持剂量华法林起始,加小剂量肝素(5000U)或LMWH每12小时皮下注射
血栓栓塞中危者:术前4-5天停用华法林,小剂量肝素5000U或低分子肝素3000U皮下注射,术后12小时恢复使用,予华法林重叠应用4-5天直到INR达标
.血栓栓塞高危者,术前停华法林4~5日,予治疗剂量的肝素(15000U/12h H,或LMWH 100U/Kg/12h H,术前12小时停用
如术中抗凝为必需,术前予1300U/h静脉点滴,术前5小时停用,术后12小时恢复使用预防剂量,与华法林重叠使用直到INR达标。
术后出血风险高者,肝素或低分子肝素可推迟至24小时以后或更长:
手术后恢复华法林用药时,应同时加用低剂量静脉或皮下肝素至少4~5天,因为华法林口服后需经3~7d才出现抗凝作用。
其他需抗凝的情况
扩张型心肌病
有卵圆孔未闭、房间隔瘤者,出现不明原因的缺血性卒中时
发现心腔内有血栓或有自发超声回声现象, 也是抗凝治疗的适应证
出血副作用
常见的出血为口腔(牙龈)出血、鼻出血、皮下瘀斑或者血肿,眼球结膜下出血、镜下或肉眼血尿、呼吸道出血、月经增多或黑便等,
INR控制良好的情况下,出血合并症主要与手术、创伤(外伤)以及局部损伤(如溃疡病)有关。
,应寻找引起出血的危险因素。
出血危险因素:年龄(>75岁)、联合应用抗血小板药物、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有出血史或颅内出血史、贫血及多种药物合并应用等
对于长期抗凝(如机械瓣、慢性房颤)出现出血合并症,一定要考虑血栓发生的风险。处理原则是试图寻找和逆转引起出血的原因(如溃疡病),尝试减低抗凝强度。如机械瓣病人,同时有持续的出血风险,~;在房颤伴持续出血风险者,~,或改为口服阿司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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