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节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计划合同部组织,计划合同部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十八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公司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第十九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市场开发部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计划合同部主管。资源库供公司各工程分包备选合格分包商。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计划合同部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公司计划合同部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人应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对选定的分包商,公司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标者。
第四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公司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也可作为发包主;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七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合同价格;
(六)双方职责;
(七)结算和支付;
(八)交工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我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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