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权力制度之继承权民事权力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 、继承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产,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 1985 年4月 10第6 届人大会第 3 次会议通过, 1985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2 、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案例 1 王某,女, 58 岁,未婚;李某,男, 61 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 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但因忙没举行婚礼。不幸李某得病身亡。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并指责王某说: “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人,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3 、胎儿的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案例 2 谷某, 妻子已亡, 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 均已成家。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 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 经批准生育二胎。 1992 年4月, 金某已怀胎 6 个月, 起名谷弟, 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 40000 元谷子的继承人:父谷某、妹谷女、子谷孙、妻金某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 谷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 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 3 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 1992 年4 月,金某已怀胎 6 个月, 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 留下个人遗产房屋 4间、存款 4000 元。金某因悲伤过度, 孩子胎死腹中。给胎儿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 由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平分,视为谷子的遗产案例 4 谷某, 妻亡, 子谷子、女谷女, 均已成家。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 妻金某。金某已怀胎 6 个月,谷子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 5000 元。金某因悲伤过度, 谷弟出生后非常虚弱, 很快夭折。给谷弟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 由金某继承,视为谷弟的遗产“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 2 4 、儿熄、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案情 5 刘某夫妇, 子刘子, 女刘长女、刘次女。三个孩子先后成家另过, 其中刘长女嫁给张某。 1985 年刘某夫妇患病, 因与儿媳关系不好就搬到刘长女家一块生活。 1990 年刘长女因车祸不幸身亡。刘次女、刘子借口父母偏心拒绝将刘某夫妇接回家, 并不给付生活费。女婿张某坚持赡养岳父母。 1993 年, 刘某夫妇双双离开人世, 刘某夫妇留下 60000 元存款。刘次女、刘子认为遗产应由二人平分。而张某认为刘丁去世后他一直与二位老人住在一起悉心照料老人的生活, 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遗产应有他的一份。张某享有对刘甲夫妇遗产的继承权“对被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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