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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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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教学内容分析和设计: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
1美国为代表
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对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适用于雇佣作品.(制片人是雇主,其别人员都属于雇员范畴)
以法国为代表
视听作品的创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原始著作权。但可以通过合同将权利转让于制片人。
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那些制作电影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的人才是电影作品作者。而且,著作权自始被视为已转移给作为领接权人的制片人形式。这实际上是著作权的法定转让.
以前苏联、罗马尼亚为代表
音像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单位,而可以单独使用的各个作品由其作者单独享有著作权。
我国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和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注释: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制片者”并不等同于“制片人”。“制片者"投资于影视作品的创作,并负责获得主管部门的批文,该作品的市场风险也由其承担,制片者一般是法人,“制片人"是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承担一定职责的人,所施行的是专业技术上的制片活动。
相关案例
影视角色形象著作权归属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日本)(下称日本圆谷)1996年制作完成《迪迦奥特曼(1—52集)》系列影视作品,该片塑造了一个威猛有型、维护和平的科幻英雄角色“迪迦奥特曼”.2020年2月13日,日本圆谷签署著作权受权证明,将《迪迦奥特曼(1-52集)》系列影视作品和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商品化权等权利及上述权利的再容许独占性的权利授予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下称上海华创),,上海市版权局对上述受权证明进展备案,备案证书载明的内容和受权证明相比,去掉了日本圆谷将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的商品化权及作品中人物形象的复制权、发行权、商品化权等权利授予上海华创的内容。2020年7月8日,上海华创发现湖北新一佳超市(下称新一佳超市)销售的名称为“百变超人”玩具涉嫌进犯其迪迦奥特曼形象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上海华创认为,新一佳超市应知上海华创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仍然销售这些带有“迪迦奥特曼”形象的侵权商品,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恳求法院判令新一佳超市立即停顿销售涉案被控侵权玩具,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等。新一佳超市辩论称,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恳求驳回上海华创的诉讼恳求。
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影视角色形象“迪迦奥特曼”作为可以脱离《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而独立行使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必须予以证明。上海华创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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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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