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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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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饮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一)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场所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措施,对油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业户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定期对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中型餐饮业户,鼓励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设施或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餐饮场所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九条 对餐饮场所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餐饮场所指城市中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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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one-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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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