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
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
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
员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
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
第十五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 《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
外形尺寸长不得超过门店范围,高原则上不超过 2 米;招牌
文字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或登记名称为准,禁止一店多招。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场地及依
附于该场地上的建 ( 构 ) 筑物的使用权和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使
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 ( 构 ) 筑物或行政机关、国
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 ( 构 ) 筑物的,其场地、建
( 构 )
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 (构)筑
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使用权可以
自用或出让。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经城市
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须
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十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门店招牌除外。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定使用费用,设置人按规定缴费后获得设置权。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
责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完好、安全、美
观。
第二十二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
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
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
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
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
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
管,发现违规设置或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
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发布
内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取得第三方安
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
使用;续办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须向审批部门重新提交安全
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
政处罚。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罚后方可补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应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纳入征信管理。设置人有一次拒不拆除行为的,暂停受理再次申报设置许可。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或因其它直接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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