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认定、申请、审核、审批和建设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序进行,;属于维修加固的,,。
上述补助标准为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补助标准。各地应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标准,结合当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应划分补助档次,严禁
“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确保当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以现有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最高补助标准为限。
第四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
(二)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
(三)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已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评定为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农村危房的等级评定须经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认定。
第五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民政和残联部门核发或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证、贫困户等);
3、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民主评议。农村危改对象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10天后,将群众意见及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的意见,乡镇应组织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说明理由。
在民主评议前,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调查记录。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
1、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已有村级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的可将其作为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加。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2、民主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主持,驻村干部或乡镇政府农危改办工作人员必须参与并进行监督。乡镇农村危改工作人员在民主评议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的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3、民主评议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证,其评议程序为:
(1)介绍本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危房等级和是否接受过其它补助建房等情况;
(2)根据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实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票,现场唱票,现场宣布当年申请
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排序结果;
(3)参加评议的驻村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4)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情况,由评议小组组长签章并进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民主评议情况包括:评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小组组长、会议主持人,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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