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深圳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
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在深圳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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