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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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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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进
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估计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
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了限定,分别
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
年。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
的60%。
税法限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在不低于最低年限的范围内授予企业确定折旧年限的自主
权;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使用寿命,但必须超过一
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估计,企业合理预计资产使用寿命,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可操控性
很强。因此,会计折旧年限的估计不可避免地会与税法折旧产生差异。
(二)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
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
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
现方式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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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法规定允许企业直线法计算折旧,给予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具备条
件的企业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折旧方法。税法及准则对折旧方法规范的不一致,必定导致折旧摊销金额暂时性差异。
(三)资金时间价值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一般情况下是既定的,不论估计折旧年限的长短、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摊销的金额是固定的,在资产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看起来对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和税金的影响很小。但是,如果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会因为估计的折旧年限,
选择的折旧方法的不同,而获取不同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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