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XX市铜山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和《XX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指有放射性、挥发性、病原体和各种有害垃圾)的清运仍按铜价费(2006)8号执行。 第十一条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及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以及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第十二条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住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 一表一户住户。如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5吨,单、双月缴费住户在缴费时(逐月缴费用户单月缴费时),同步缴纳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所挂实际户数由供水企业、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现场查验,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主管部门核准。住户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在缴纳水费时,按核准户数、每户每月4元标准,同步缴纳上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ic卡式表住户。按上次和本次充值间隔月数、每月4元的标准,在充值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退返对象及标准
第十三条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由区总工会、民政部门根据特困户、低保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区总工会、民政部门通过特困家庭补助、低保金现有发放渠道予以退返。 第十四条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区人保局根据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区人保局予以退返。 第十五条使用自来水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返: 一表一户住户。如用水量不足5吨,免缴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依据。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在连续两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住户代表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凭两次缴费发票原件、用水量户别清单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按一个计费周期内用水量不足5吨的住户每户退返8元标准,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退返。退返住户的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的依据。 ic卡式表住户。住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退返;,,余额部分凭两次充值发票、户主身份证原件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退返。第四章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及分配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分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焚烧、填埋),同时弥补区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 第十七条区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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