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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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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积规定
建筑类别
旧改区 (m2)
新建区( m2)
低层建筑
800
1500
多层建筑
1500
3000
高层建筑
3000
5000
注:本表建设用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
,不含代征地和代拆迁范围的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
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 ,再予以许可建设。
第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 ,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 ,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
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 ,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 ,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
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条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第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下表
2— 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的规定执行, 新
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划》及相关国家规范执行。
表 2—2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 别 用地面积(㎡) 最小规模 最小建筑面积 (㎡)
幼儿园 < 2500 3 班( 90 人) 1200
4
2500- 3500
6 班( 180 人)
1700
3500- 4500
9 班( 270 人)
2450
≥ 4500
12 班 (360 人)
3000
第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性质、 规模确定 ,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 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 ;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 2— 3 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
表 2-3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机动车 (车位 /100
非机动车
建筑类别 ㎡地上建筑面积
(辆 /100 ㎡建筑面积)
住宅

1。 0
公共住房 ((政府投资的经济适
0。 35

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
宾馆、酒店
0。 8

办公楼
2。 0

商业场所


医院

1。 5
体育馆
2。 5
20
影剧院

15
展览馆
0。 8
1。 0
非生产性工业
0。 8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注: 1.含有住宅项目 (不含公共住房项目 )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
,少量的地面
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
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
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35 ㎡控制。
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5.建设项目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
30% 。
6. 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7. 广元市城区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 )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
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 ,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
求.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有良好的视线,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5
2、 距离道路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距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和过街天
桥、地道引道口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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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