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guójiā)教育考试违规措置方式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尺度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措置,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允、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介入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令、行政律例,拟定本方式。
第二条本方式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通俗和成人高档黉舍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档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局部确定施行,由经核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规模内同一进展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犯考试打点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允、公正行为的认定与措置,合用本方式。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措置理当公开公允、合法得当。
第四条易近政府教育行政局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打点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施行,按照本方式,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措置。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措置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从命考试工作人员的放置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理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旗帜暗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完毕旗帜暗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低声密语、互打记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避免的规模内,鼓噪、抽烟或者施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赞成在考试过程中私行分隔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处所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编制在答卷上标识表记标帜信息的;
〔九〕其他违犯考场规那么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犯考试公允、公正原那么,以不合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谜底、考试成就,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理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别人抄袭试题谜底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掠取、窃取别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别报答自己抄袭供应便当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操纵通信设备的;
〔五〕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成心(chéngxīn)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完毕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理当认定相关的考生施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经由过程伪造证件、证实、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就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谜底近似的;
〔三〕考场纪律杂乱、考试秩序失落控,呈现大年夜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施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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