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经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5—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验收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
用于销售的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设工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抗震加固改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危房和预制板房的改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抗震加固等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和支持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他已建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加固质量。
—5—
第二十六条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等构件,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
第五章 农村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新农村建设、新村镇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推进农村危房抗震改建,提高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抗震设防建设抗震样板房、推广抗震建筑材料,免费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集、技术指导和培训。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住宅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和政策,分期分类推进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农村住宅的加固改造。
第三十条 农村公共设施和有公共投资的移民搬迁、抗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