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09日 16时10分 149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利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7]170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大连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与土地批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包括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面积。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第五条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其报送给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上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中,应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第六条需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所属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项目归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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