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合同
江苏劳动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同等自愿协商一样,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劳动合同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平安健康和获得劳动酬劳、参加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解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确定的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照实告知劳动者,或者实行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看法,探讨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当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帮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同等就业工作,消退就业卑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其次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照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酬劳、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照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状况,照实供应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验、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运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样,不一样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参与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与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养息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状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接着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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