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一〕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立,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调动村民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踊跃性 〔五〕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传播教育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打算生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刚好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看法、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纳会议、播送、公开信等方式。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酬报;财务收支;基建工、义务工的提留运用;水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报批;打算生育;救灾救济物质的支配;双拥工作;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怀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等资料存档备查。村务公开档案应妥当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承受村民的监视,支持村务监视小组依法履行职责。村务监视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村民对村民小组长的工作不满足的,可以随时更换。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传播、贯彻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确定。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详细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刚好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刚好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看法、要求和建议。
〔四〕做好本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效劳工作。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与村务活动,对村务工作提出看法或建议;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享有探讨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 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确定、决议;
〔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安排的各项任务,必需负担上级规定的义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参与移风易俗和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并同一切破坏集体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的土地,除国家全部的以外,均属集体全部,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运用者只有运用权,没有全部权。
第十八条 村民必需听从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关于镇村建立的统一规划,包括新村、厂房、道路、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以及对承包田的统一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第十九条 村民翻建或新建房屋,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批复前方可建立。假设另行支配土地建立的,原宅基地归还集体,村民在建房开工前应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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