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局发〔 2010 〕 5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等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分局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等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学习, 切实加以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组字[2006]19 号) 二0一0 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等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切实提高离休干部的完善基本医疗管理,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落实《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民警职工基本医疗并轨巢湖市统筹的实施意见》(白局发[2010]37 号), 根据省卫生厅等四部门《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皖卫离审【[ 2004 】] 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6]2 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老字[2009]23 号), 巢湖市委组织部《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巢组字【 2006 】 19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分局医疗保障工作实际, 经研究, 现就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等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缩短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周期,解决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的就医燃眉之急。离休干部、副厅级以上领导、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民警等全额报销人员( 以下简称全额报销人员) 发生的医疗费用自 201 0 年4 月起经由巢湖市医保中心按月审核后,由。执行《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和《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相关待遇, 所需资金由分局按月按原报销支付, 资金原渠道列支报销。原渠道列支。二、认真落实切实保障离休全额报销人员干部的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包括甲类乙类) 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其中住入干部病房的每床日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报销 60、 40、 20 元,超出部分自理), 由全额报销人员离休干部个人支付后, 由单位报送分局民警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办公室, 经巢湖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全额报销, 到所在单位全额报销, 也可由单位直接帮助支付。因特殊病情需要并按规定征得分局民警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办公室同意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治疗性药品, 其合理支出费用予以报销。外购药品费用报销时, 必须有详细的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书写的病历及处方。三、离休干部全额报销人员就医实执行定点医疗就医、定点购药制度。因急诊需要就近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 自就医起3 天内报告所在单位,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因病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 应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患有晚期癌症、中风偏瘫、长期卧床、骨折牵引等疾病, 需建立家庭病床的, 可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后, 指定定点医院办理家庭病床。四、离休干部购药遵循合理定量。全额报销人员用药原则上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就医时的检查、治疗及其它项目,执行巢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等规定。全额报销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每次购药应遵循一般疾病 5-7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