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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中草药种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振兴中药材产销业,成立《罗庄区中草药种植协会》根据民间团体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法定全称为《罗庄区中草药种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1 / 7
罗庄区中草药种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振兴中药材产销业,成立《罗庄区中草药种植协会》根据民间团体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法定全称为《罗庄区中草药种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是由区内开展中药材产销的农户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将全区广大中药材产销户团结在协会周围,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把握市场导向,向会员推广新技术,发展新品种,扩大会员间的技术与信息交流,以达到中药材产销优质、高产、稳产、高效的目的.
第五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积极参与我市中药材产业化的建设和发展,为政府当好决策上的参谋,管理上的助手,沟通上的桥梁。
第七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区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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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产销,规范化产销,有计划产销,反对盲目产销,无序产销,非规范化产销,无诚信产销。
第九条:开展政策、法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中药材产销技术培训会和现场会,组织会员外出参观学习交流,指导会员使用中药材产销业的低投入,高产出。
第十条: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化解会员之间的矛盾。调解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有关证明、函件材料,协调会内外关系,受理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倡导会员参与“光彩事业”,扶危济困,对因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特别困难的会员,组织会内外募捐救助。
第十二条:办好会刊和会办实体企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情,以会办实业取得的收入养会,逐步减少会员负担。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凡从事中药材产销业的农户或个人,拥护本会章程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由协会理事会签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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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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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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