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固定财产处理管理
为规范固定财产处理的行为,防备国有财产的损失或流失,对固定财产的处理规定以下: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固定财产处理管理
为规范固定财产处理的行为,防备国有财产的损失或流失,对固定财产的处理规定以下:
固定财产处理管理原则:
,无论其购买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财产,应依照财政部2006第36命令《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管理暂行方法》由单位一致管理和处理。处理方式包含销售、转让、对外捐献、报废、报损以及钱币性财产损失核销等。
、使用的房子建筑物、车辆的处理,以及单位
价值或许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的处理,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财产的处理报主管部门审批。
各部门对据有使用的固定财产进行处理时,一定依据
程序和规定向归口管理部门写出专题报告,供给有关资料,严
格执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理。
对长久不用闲置的固定财产要实时提出处理建议,归
口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
待销售报废的固定财产,百万元以上大型设施经有关
部门技术判定报上司部门同意后,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论通
过,以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然处理。
处理固定财产的收入需所有归入财务部门一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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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医院固定财产处理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一律上交本单位
财务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依据上司主管部门对国有财产处理事项的批复,实时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固定财产处理范围:
已过使用年限,技术性能落伍已没法知足工作需要或
长久不用闲置的设施及器械;
设施仪器呆账损失、非正常破坏、丢失等;
丧失原有功能,经技术判定没法修复、没法持续使用
或修复成本超出靠近新购价钱,一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设施仪
器。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切合此刻使用要求,且不可以改装
利用或国家规定应裁减的技术性能落伍、高能耗、低效率的设
备仪器;
因原设施仪器安置场所发生改变没法拆卸迁徙或继
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施仪器。
固定财产报批处理权限:
固定财产发生产权转让、注销产权、无偿调出、销售、
报废和报损等事项时,一定经过审批程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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