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金投入管理规定CEFOC-安监-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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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金投入管理规定
CEFOC安-监-013-01
1
发行日期:2006年5
月23日
抄送
安全资金投入管理规定CEFOC-安监-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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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页数
安全资金投入管理规定
CEFOC安-监-013-01
1
发行日期:2006年5
月23日
抄送:公司领导
拟稿部门:安全监察部
发:各项目部、各区办公室、各职能部室
批准:
审核:
拟稿:
陈士刚
赵玉俊
王铁山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风险是我公司的两大风险之一,必要的安全投入是保护员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是不是进行了有保证的、有效的安全投入是考核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安全资金必须满足安全工作的基本配置和安全生产的需求,由于施工内容不同,安全资金掌握在工程合同额的1‰~5‰之间。
安全资金投入包括:
1、公司本部用于安全防护的基本建设,消防设施,工器具,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各项目部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消防设施,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防寒用品,急救药品、用品,为高危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
3、处理工伤事故的费用:直接用于事故人员的救治,直接用于事故人员的照顾、抚恤金等。
4、项目部实施的有毒作业人员补助。
5、安全工作执行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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