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愿安乐死应该被允许
王小芳
11级思政四班2220**********
摘要:死亡是每个他们是否执行安乐死只能由其监护人来做决定,故安乐死又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事关人的生命,因此安乐死对象的界定是十分敏感的问题。一般认为安乐死的对象可归为以下几类:①无治愈可能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②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且不可逆转者③因各种疾病或伤残致脑死亡的植物人④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⑤患有严重精神病症,无正常感觉,意识,认知等,经过长期治疗已不可能恢复正常者⑥先天性智力丧失,无独立生活能力,且不可能恢复正常者。此外,还有人将老年痴呆患者,无望治愈的高龄重病和重伤残者也列为安乐死对象。
现代社会提倡尊重个人自主权,主要指个人生存,生活中的自主权,反对他人的强制与干预。人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但有权选择自己生存,生活的方式。人不能选择死亡,但人应该有自主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力。至今只有荷兰,丹麦,比利时通过法案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所有国家的法律都禁止非自愿安乐死。但我认为,安乐死是可以而且应该被允许的。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
首先,个人的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权处理自己,包括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也包括自己的死亡方式,这是对他们权力的尊重。人“有了死的自由,人也就有了一种无可比拟的,易被滥用的权力。的确,人借这种权力可以成为尘世命运的主人,他可以自由决定自己寻死以逃避失败,从而不让命运获胜。”[1]人面对生命拥有自由,选择生,或死,无人可以加以干涉。“假如上帝是万能的,能完全支配人的生命,那么上帝不允许就不会发生什么‘意外'事件了。”(自杀)[2]从某种意义上说,自愿安乐死相当于自杀,不过是尊严的安乐的自杀。休谟的话就是说,人们的自杀身亡是得到上帝的允许才实现的。如果上帝的旨意是要人们顺其自然的话,医学设法延长人的生命,也是违背上帝的旨意。为了摆脱苦难而选择死亡,恰恰体现了人们对上帝的虔诚,因为上帝要人们趋乐避苦。所以,人应该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力。既然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使患者避免痛苦,那么只要人感受到极度的痛苦,申请安乐死就应该受到伦理辩护。
其次,安乐死体现了人道主义。人道,即以人为本,重视人的意愿,权力等。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除具有生物性外,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性,人的社会活动的基础是意识活动,即是说人的生命的本质是意识。所以,人除了生物意义上的消亡,还包括意识的丧失。一个人丧失了意识,感觉,智力,认知,那么作为社会上的人,他已经死了。这种“生命”已无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可言,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如果为了其他人的心安维系一个痛苦的生命,那这个人就成为了达到其他人目的的一个手段,丧失了作为一个人享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无论患者是由于疾患的痛苦还是其他原因是他们选择安乐死,对他们而言是利益,是为了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所以,安乐死应该被允许。再次,从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原则出发,濒死者一心求死,表明其必然遭受着非死不能缓解的痛苦折磨,其所体验的痛苦和不幸远远超过快乐和幸福。故其生活质量及其低下。他们的生命价值也已丧失,生命已失去意义。既然死是不可避免的,就应该死得尊严。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应该被允许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