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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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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
运用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开展,依据《中共天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工程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展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 鼓舞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踊跃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其次章 运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展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和效劳平台建立。
〔三〕补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工程。 〔四〕支付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和工程评审费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遵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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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政府资助周转资金和无偿资助两种。
〔一〕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赐予支持,工程完毕后归还,周转期不超过3年,额度为101-101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实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重大工程可超过1010万元。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以信用担保、股权质押和债转股等方式发放。
〔二〕无偿资助。〔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探究中心、企业试验室和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效劳平台建立工程赐予资助,额度一般为101-300万元;〔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赐予嘉奖和补贴,额度一般为10-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政府资助周转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具有符合政府资助周转资金支持的科技工程并经认定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资金。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议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引荐,报市科委进展初审;通过初审的,由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工程可行性报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引荐看法书》,报市科委。
〔二〕工程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程进展询问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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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展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工程任务合同书〔政府资助周转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立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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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