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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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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安和完整,标准国有资产
〔三〕出让〔出租〕
出让是指依据全部权和运用权分别的原那么,按约定的期限,在不变更全部权的前提下,以补偿收益的方式让渡资产运用权方式的处置行为。










〔四〕置换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全部权或占有、运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
报废是指已到达规定运用年限或未到达规定运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或因技术缘由并经过科学论证、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接着运用和不能满意工作须要的资产,必需进展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
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遵照有关规定进展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捐赠
捐赠国有资产是指将尚能接着运用,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等债权无法收回,并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
产财产或者遗产进展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章 资产处置权限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低于1010元的〔不含1010元〕,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相关规定批准后自行核销;于核销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主管部门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高于1010元〔含1010元〕、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2、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核批的资产处置结果,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3、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权限相同。
〔三〕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或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对外租借的,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涉及重大不动产处置的,按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资产运用单位核销、申报
1、遵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属于由资产运用单位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不再进展申报,于处置核销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2、遵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超出资产运用单位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需进展申报。申报时由其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看法,经本单位领导集体探究并签署看法后,形成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后附《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或《郑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3〕,并供应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核批;或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并签署看法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核批。
3、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展资产评估;涉及非正常损失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损失,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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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ong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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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