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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民非教育机构章程.pdf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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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非 教 选产生,以后
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
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 2/3 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
时经 1/3 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
须有 2/3 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 4 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
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
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
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
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
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
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
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
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
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
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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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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