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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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
对两种惩罚观的反思
目前对于惩罚本质内涵的理解存在两种向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报应,我们称之为报应性惩罚观;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警戒,我们称之为功利是伴随着纪律而出现的,因此,要认识惩罚的本质内涵还必须揭示其与纪律的关系。惩罚与纪律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对于惩罚与纪律之间的关系,涂尔干曾经有过很好的论述。他说:“惩罚并未赋予纪律以权威,但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无疑,这句话正确地揭示了惩罚的本质。在涂尔干看来,纪律所具有的权威表现在其包含的标准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参与制定了纪律标准,那么意味着学生认可与接受了这些纪律标准的道德价值,那么,他就不能贬低、动摇这些标准的权威。如果说某学生有着高度的纪律性,那么其实质就是说纪律标准已内化为该学生之所需,他对纪律标准的权威性表现出了虔诚尊重之情感。而学生违纪的实质就在于他对纪律标准失去了内心的敬畏,不再对纪律标准表现出虔诚尊重之情感。学生一旦削弱了自己对纪律标准的虔诚尊重之情感,那么纪律标准在他心目中的地位与价值就必然被贬低。这就是导致他藐视与触犯纪律标准的最直接原因。违纪学生之所以违纪,就是因为他丧失了对纪律标准的虔诚尊重之情感。因此,惩罚是为了确证纪律标准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权威性,是为了让违纪学生重塑对纪律标准的虔诚尊重之情感。这就正如涂尔干所揭示的:“惩罚并不是为了使他人的身体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标准。〞通过惩罚,使违纪学生重新树立起对纪律标准的敬畏感,从而自觉地遵守纪律标准。这就是惩罚的全部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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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惩罚是为学生的内在开展效劳的,惩罚的存在具有道德意义,所以惩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重塑违纪学生对纪律标准的虔诚尊重之情感。我们知道,纪律标准的最突出特征是它的限制性与约束性。对学生的行为和欲望进行必要的纪律标准限制与约束,是促进其人性开展的前提条件。也许有人会问,进行这种限制与约束,不让学生自由自在地开展,岂不是对其内在本性的损害吗?然而,笔者认为,这种限制与约束并不构成对学生内在本性开展的损害。恰恰相反,这是学生的人性开展所必需的。涂尔干对此有过深刻的认识,他说:“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开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假设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理解,“纪律就是人性本身所需要的,这是人性通常用来实现自我的方法,而不是极度贬低人性或破坏人性的方法。〞既然惩罚的实质在于重塑违纪学生对纪律的尊重之情感,而纪律又对人的人性开展具有积极意义,那么在本质上,惩罚就具有了开展性而非束缚性,是一种善的存在而非恶的存在。惩罚的这一本质内涵,使之具有了存在的道德意义和合理的人性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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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手段的选择
因为我们把惩罚的本质定位在确证纪律标准的道德权威性,从而重塑违纪学生对纪律标准的虔诚尊重之情感上,那么我们对惩罚手段就有了选择的原那么:教师应优先选择能够到达重塑违纪学生对纪律标准的虔诚尊重之情感的惩罚手段,而不应根据学生过失之严重程度来决定惩罚的力度。
笔者认为,一切能激起违纪学生羞愧感(羞耻感、羞辱感或愧疚感等)的惩罚方式都有可能重塑他们对纪律标准的虔诚尊重之情感。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羞愧感是内向的愤怒,如果一个人真正感到了羞愧,他就会像一只蜷伏下来的狮子,准备向前扑去。人因为有躲避羞愧的动机,所以才有开展道德品质的动力和完善道德品质的潜力〞。所以,惩罚一旦使违纪学生产生了羞愧感,那么就意味着它已经触及他的心灵。当违纪学生的心灵受到震撼后,就有可能引发他对其不端行为的懊悔感。洛克说:“惟一真正符合德性的约束,是因为做错了事,因受惩罚而感到羞耻。如果学生被打而不感到羞耻,那么棍棒所产生的痛苦是容易消失并遗忘的。〞学生一旦懂得尊重与羞辱的意义之后,尊重与羞辱对于他的心理便是最有力量的刺激。如果你能使学生爱好名誉,惧怕羞辱,那就使他们具备了一个真正的原那么,这个原那么就会永远发生作用,使他们走上正轨。〞报应性惩罚观与功利性惩罚观经常采用体罚、变相体罚及心理惩罚等方式,其所以很难起到挽救违纪学生的效果,就在于它们不但无法使学生产生羞愧感,反而使他们产生了对惩罚的反感与憎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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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论违纪学生的过失行为情节较轻还是较重,教师都应该尝试采用较轻的惩罚手段。如果较轻的惩罚手段能激起学生的羞愧感,那么惩罚的目的即以到达。如果较轻的惩罚手段还不能到达使其产生羞愧感的目的,那么就应当适当增加惩罚手段的严厉性,直到能使其产生羞愧感为止。总之,是采用较轻的惩罚手段还是较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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