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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铁2号线项目部文件
青地铁项目 物[2013] 1号
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地铁公司的要求,适应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发时提报追加或核减申请计划。
五、防洪料要根据防洪工作部署及防洪预案及时编制补充或更新计划。
第九条:物资采购计划
物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依据工程备料单或物资申请计划、委托采购计划编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按照“先调剂,后采购”原则,先盘点库存,库存可用或可调剂的,一律不得下达采购计划。
第十条:计划审批。物资部门应及时上报统管物资申请计划,要求手续齐全。然后由分管项目经理审核,按照采购权限向工总或向公司上报申请计划或公司委托项目部采购。
(四) 采购与结算
第十一条:采购制度。物资采购实行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和比价采购。物资部门采购时对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招、议标方式进行采购,不具备招、议标采购条件的采取比价方式采购(具体执行招议标办法)。在采购时,按管理权限由物资部组织招、议标采购和比价采购。
第十二条:供方评价。
一、物资供方评价由项目分部自行组织,要建立分管物资合格供方名录并报物资设备科备案二、分管物资供方评价由项目分部自行组织,要建立分管物资合格供方名录并报物资设备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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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合格供方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考核。按照供方评价标准,不合格的供方要及时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
三、供方资料包括内容: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ccc认证、经营许可证、铁路产品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三条:产品准入制度。对国家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铁道部《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等,供方评价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书,采购时必须检查相关认证标志。无相应资质或标志的不准采购。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即谁采购,谁承担质量保障责任和降低采购成本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主要物资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原则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主体要明确、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规范,并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批准。
(五)进货检验
第十六条:物资入库(进场)由管库人员进行验证,以确定其数量和质量状态验证合格的物资方可入库保管及发放使用。验证程序如下:
一、物资保管人员应向供应商/采购部门(人员)索取物资随行文件,并检验以下内容:
(一)随行文件是否齐全,清晰和真实有效。
(二)检查产品的标志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标明了制造商名称或代码,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标明了安全使用期,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否有强制性认证标志,验证新产品标志、随行资料、采购合同三者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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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库人员还要按《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的要求,对实物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检验,物资验证完毕后要填写进货验证记录。
三、当规范有要求,或经过上述检查验证尚不能确定物资是否合格时,应通知试验员进行理化性能检测。
第十七条:验证发现不合格品,由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指定和供应的产品也必须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物资管理人员在物资的验收、搬运、储存和发放过程中要保护好物资的原始标识。
第二十条:已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物资应建立物资卡片,物资卡片登记要符合记帐规则的规定。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质量状况等栏要填写齐全,摘要栏物资来源、去向清楚,收发栏数据计算无误,字迹清晰,墨水颜色一致,不乱涂改、刮抹,登帐及时,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物资管理人员将物资随行文件标识提供给技术部门时,对质保书、合格证能复印的应留有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物资保管人员应对进场物资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物资的检验状态标识有四种:未检、在检、合格、不合格。可用挂牌的方法标识,也可采用地点标识。
(六)物资贮存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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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物资保管要按照《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和《铁路物资仓库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收发、堆码、保管、保养工作。针对存放物资的不同情况,采取可靠的温控、防雨、防潮、防尘、防火、防爆、防环境污染、防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措施。
一、项目部应有必要的物资储存库房和料场,仓储物资要分区分类、四号定位、五五摆放,整齐划一,保证在库物资帐、卡、物三相符。
二、库存物资要进行标识,设立料签或标识牌,标明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级和唯一性标识等。
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
四、露天存放的物资,一般物资下苫高度不得低于30厘米,水泥和其他怕潮物资必须苫盖,垛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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