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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某门课程该次集中授课总学时数的1/3;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缺课不得超过3次。
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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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且仅能重修1次。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1门。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由我校转至外单位的,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或科研单位。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博士学位授予权。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部、院、系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至我校的,转入者应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同意,落实导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三)研究生由我校转至外单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报;由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转出单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
(四)按照北京市教委规定,研究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一次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一次在12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申报时应附如下材料:
(1)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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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如: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转专业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培养者;
(四)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五)已进入毕业年级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累计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