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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进行校验,保证水质自检数据的准确性。对暂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燉T206-2005)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对水质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密集区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等位置设置水质检测采样点,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应按照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的标准,设置管网末梢水质检测采样点。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或100万人以上的,可酌情增减管网水质检测采样点。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水厂出水口、输配管网及管网末梢等处设置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对浊度、余氯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将监测数据报送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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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报告。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定期将上报的出厂水9项指标自检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城市水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一)对中心城区供水单位的检测:出厂水9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常规检验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全部检验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按照丰、枯水期,全部检验项目每年不少于两次;随机抽取20%的管网末梢水质监测点,监督检测管网水7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测管网末梢水常规检验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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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中心城区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深度处理供水单位)的检测:管网水7项指标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常规检验项目每年进行抽检。
(三)对各县市区城市供水单位的检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常规检验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出厂水全部检验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也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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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期间,有关单位
潍坊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