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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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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下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犬只捕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七条  玉溪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养犬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养犬的,养犬人必须携带饲养的犬只到农业(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并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城市建成区内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申请养犬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合法证明,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二)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配有管理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审验一次。有效期满30日前,养犬人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审验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养犬人居住地变更、放弃所饲养犬只、犬只死亡或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以外养犬的,养犬人必须携带饲养的犬只到农业(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十五条  犬只登记管理费、犬类狂犬病免疫费由犬主承担。
    
  犬只登记管理费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犬只登记管理费按年度缴纳,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定期向农业(畜牧)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每年组织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三章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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