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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十条执行审查权的行使实行合议制。采取重大的执行实施行为,亦应由合议
庭讨论决定,并层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评议案件时,合议庭在执行长的主持下,由各合议
庭成员提出明确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评议意见,书记员必须
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局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执行长会议。
执行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为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二)研究重大执行法律问题,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办理案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提交合议庭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写出案情报告。合议庭评议时,应由承办人全
面介绍案情,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应就案件性质、认定事实、证据采用、
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全面地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局、处领导对合议庭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合议庭重新评议
一次。
第二十五条局、处领导对重新评议的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执
行长会议讨论的,由局长提交执行长会议讨论。执行长会议讨论后需报审委会讨
论的,由局长报主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党委、人大协调结果和最高法院批复的时间,
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局长对全局工作负有领导、管理、指挥和监督等领导职责。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处长主管本处工作。
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
执行长负责合议庭的业务管理工作,审核本合议庭办理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局、处领导必须履行一岗双责,既要严管案件,又要严管队伍,切实
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
第二十九条执行人员必须忠实履行法律,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
的规定》以及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各项纪律规范。对故意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纪律,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反审判职责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
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条本规范未作出规定的事项,可参照本院审判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本院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院执行局负责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由本院一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
书,以及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依法由本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
品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以及外省(自治区、直
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由立案一庭审查立案并指定执行法官
及合议庭成员后,交由执行局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院执行局认为案件由下级法院执行更为有利的,可指定被执行人住
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需指定执行的,执行局应在立案之
日起 30 日内作出指定执行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受指定法院立案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的,应当
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第三十五条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移交执行局的,由立案庭审
查;案件已经移交执行局的,由执行局审查。审查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在接到书面
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经合议庭评议作出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法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立案庭或执行局应于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
的执行。
第二节执行准备
第三十六条承办人接收案卷后,应当立即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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